教职工请假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08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教职工请假按《湖南商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校行发[2015]20号)执行。
一、病假
(一)请假程序及期限
1.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在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有效病休证明及病历(需学校医务室认定),并经审批后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病急需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必须先行向学校报告,在返校后的三天内应出具县级以上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予以补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病假手续而又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请病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不需送人事处备案;请病假4-7天的,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备案;请假8天以上的(含8天),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送人事处备案。
(二)几种特殊病假情况处理
1. 病假超过1年,带相关资料,经学校医务室鉴定为病情属实的,可继续请病假,并每半年向人事处递交一次有学校医务室认定的医院体检报告。如果学校医务室认定为可以上班,而当事人不上班的,自学校医院出具可以上班的意见书第三天起算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工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务室须签署意见)可以上班的,经人事处认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满3个月以后再请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对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满3个月的,应将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4.大、中专毕业生及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5.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的,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证明,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的,每半年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一次复查,由医院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三)病假期间待遇
1.全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相应执行。
2.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以上情况均停发绩效工资。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以上情况均停发绩效工资。
4.病假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5.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6.对长期病休人员根据学校研究可发放一定额度生活补贴。
二、事假
(一)请假程序及期限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可酌情批准事假。
2.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在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事假在10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事处备案。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确实需要续假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3.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处级以上干部还需经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且按事假处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4.因公出国(境)的,按《湖南商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逾期不归超过15天的,从出国(境)之时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处理。
5.女职工请事假达3个月,需续假者,必须由本人携带前段请假期间内的B超孕检单来办理续假手续,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事处、计生办备案。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二)事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实际天数扣除绩效工资。
3.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5.教职工参加学校计划内学历学位进修或者培训访学,经审批后按所签协议执行相关待遇;计划外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教学人员如能协调完成本年度教学和其它工作任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和学校审批,可不按事假处理,但必须及时参加部门和学校工作考核。
三、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请假程序及期限
1.女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需经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校计生办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2.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不能超过30天。难产的,经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20天。
3.女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事前须征得校计生办同意,再根据校计生办意见和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休假证明,给予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15天产假;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30天产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42天产假。其他情况造成的流产、引产,不在此列。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后,可享受下列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加3天;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加5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天;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加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0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5.女职工假期满后,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校医务室证明,所在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请病假。请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休假期间待遇
1.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间,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的相同待遇。
2.女职工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四、婚、丧假
(一)婚、丧假范围及期限
1.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审批程序及待遇
1.婚丧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如果请丧假的教职工来不及填写请假审批表,可先通过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请假,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2.教职工在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逾期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婚、丧假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探亲假
(一)探亲假范围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1)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未满的人员。
(2)教职工的父母与和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3)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5)双职工在探望自己父母时,因某种原因临时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退休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限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国内假期为30天,国外为4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给假期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配偶公派出国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教职工,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者未经学校审批从第7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5、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批假。如寒、暑假休假时间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假审批
1.教职工休探亲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2.各部门要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合理安排教职工的探亲假,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探亲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休探亲假,如未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占用工作时间的,绩效工资据实予以扣除。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4.出国探亲的教职工的探亲路费境内按上述条款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六、工伤假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
1.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发生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2.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3.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4.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由学校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伤职工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工伤职工法定停工留薪期满,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提供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学校参照病假标准发放待遇。
3.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七、销假与续假
1.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请假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所在部门销假,请假在3天以上的需由所在部门出具到岗证明交人事处销假,否则视作旷工。
2.教职工因公外出返校后,应及时报告本部门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应按报批程序同时报告相关领导并到人事处销假
3.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3天(出国人员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续假手续后方能续假。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请假、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八、其它有关规定
1.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天数为连续计算的天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2.教职工旷工期间,停发所有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3.处级干部请假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相关办法办理。请假审批表及销假手续须送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